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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的时候

医疗保险制度

居住在日本的人都必须加入某些公共医疗保险。在日本的医疗保险中,有以公司等职员为对象的健康保险制度、75岁(有一定障碍者根据申请可以提前至65岁)以上者为对象的长寿医疗制度(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和除此以外者为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

加入保险后诊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

加入长寿医疗制度(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者·······10%或30%
70岁以上······· 20%或30%

6岁生日后的第一个4月1日~69岁·······30%
0岁~6岁生日后的第一个3月31日以前·······20%

但是,住院时还要另付规定的膳食费。
※根据法律规定70岁以上者的负担比例为20%,但是在平成20年4月1日至平成22年3月31日期间,负担比例中的10%由政府承担,本人只需负担另外的10%。


●保险证

办理加入保险的手续之后可以领取保险证。长寿医疗制度(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的对象,到达规定年龄后即可领取保险证。这是加入保险的证明,请妥善保管。

去医院接受检查时请一定要出示保险证。在日本国内旅行时也要随身携带。
详细情况请向各社会保险事务所、各健康保险组合、或居住区区政府进行询问。
 

①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公司职员及其抚养家属为对象。加入手续由所在公司直接办理。保险费从每月工资里自动扣除。


②国民健康保险
无法加入公司等的健康保险,在大阪市办理了外国人登记手续,持1年以上签证者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持“短期滞在”签证者除外)。另外,入境当初的在留期限虽不满一年,但拥有居住一年以上许可者,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注意:根据“日本社会保障协定”(2005年10月1日起生效)规定,适用于“合众国费用
   负担法令”,由美利坚合众国社会保障厅证明,为了支付在日本疗养的有关费用已
   加入适当保险者,不属于国民健康保险对象范围之内。

   (从2007年1月1日起与比利时王国,从2007年6月1日起与法兰西共和国,从2009年
   1月1日起与澳大利亚,从2009年3月1日起与荷兰王国,从2009年6月1日起与捷克
   共和国也缔约了同样的协定。)
 

申请·缴纳

请前往居住区的区政府进行申请。办理申请手续时,必须提示外国人登记证明书。另外,在留期限不满一年者还必须提交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缴纳大阪市的保险费时可以利用帐户转帐或自动缴纳的方式。
如果无法利用以上两种方法,还可以通知收费员上门收费。请一定确认好收费员随身携带的工作证
之后进行缴纳。另外,还可以拿“纳付书”(缴纳单)前往银行、邮局、区政府进行缴纳。

 
●迁居·迁出·加入其他健康保险时
从迁居、迁出、加入其他健康保险之日起14天之内,请前往居住区的区政府办理手续。
<所需材料>保险证、印章(仅限持此印章者本人)、外国人登记证明书、公司等的保险证或健康保险资格取得证明书
※回国前,请事先持保险证、印章(仅限持此印章者本人)及机票前往区政府提出申报。

 

③长寿医疗制度(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

75岁以上(由一定程度的障碍者根据申请可以提前至65岁)的老年人,可以根据长寿医疗制度(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接受医疗服务。详细情况请向居住区的区政府进行申请。


④医疗费补助制度

达到一定条件6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老年人、严重障碍者、单亲家庭未满18岁的儿童及其父母或抚养者、婴幼儿等儿童使用保险接受诊疗时,收入不达一定标准者,可以享受个人负担医疗费的一部分补助。请前往居住区的保健福利中心“保健福利担当”窗口进行申请


⑤发给疗养费(退还制度)

因不得已的理由,不带保险证接受检查和治疗后支付了全额医疗费的情况下(包括因急病、受伤等紧急情况不得已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接受治疗),可以日后带上保险证(国民健康保险的情况下还需要印章)、户主的银行存折(或记载着银行账号的书面材料)、记载着诊疗内容的明细单、收据,加入健康保险者请前往全国健康保险协会的都道府县支部或健康保险组合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者请前往区政府进行申请。经过审查,将退还根据保险诊疗范围(国内标准)计算的保险负担金

 

⑥发给高额医疗费

在同一个月内个人负担的高额诊疗费超过规定限额时,可以事后申请退还。带上保险证(国民健康保险的情况下还需要印章)、户主的银行存折(或记载着银行账号的书面材料),
加入健康保险者请前往全国健康保险协会的都道府县支部或健康保险组合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者请前往区政府进行申请。经过审查,将退还超过限额的个人负担金。

⑦发给高额护理的合计疗养费
以利用了“医疗”和“护理”两个制度的家庭为对象,一年(一年的计算方式:每年的8月1日至第二年的7月31日。但是,平成20年度是平成20年4月1日至平成21年7月31日)里支付的个人负担总额超过规定标准额时,发给超过标准额的差额。
带好保险证、印章、户主的银行存折(或记载着银行账号的书面材料),7月31日目前加入健康保险者请前往全国健康保险协会的都道府县支部,加入国民健康保险、长寿医疗制度)者请前往居住区的区政府进行申请。
计算期间内加入的医疗、护理保险变更时,申请时必须提交以前加入的保险的“自己负担额证明书”,请向各保险窗口领取。


⑧发给分娩补助费


⑨发给丧葬费等
国民健康保险加入者死亡后将发给“丧葬费”,请前往区政府的“保险担当”窗口进行申请。加入健康保险者,请前往社会保险事务所或健康保险组合进行申请。


⑩无法使用医疗保险的情况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属于医疗保险范围。

①保险范围之外的诊疗、药品、住院时房费差额、牙科材料费的差额

②正常的妊娠、分娩

③健康诊断、预防注射及预防接种

④美容整容手术

⑤牙齿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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